2008年10月17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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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说法
重伤私了无效 必须追究刑责
黄宇 施敏丽

  案件回放:
  2007年7月27日,冷某到德清县某美容店找杨波的老婆王某为其敲背,谁知两人因服务项目发生争执,不欢而散。王某心有不甘,跟杨波说受了冷某的欺负。随即,杨波找到冷某交涉,两人发生扭打,期间杨波用匕首朝冷某后腰部刺了一刀,导致冷某左肺裂伤、脾脏裂伤等。经鉴定,冷某的伤势属重伤。
  事后,杨波与冷某达成了协议:杨波赔偿冷某23128元,而冷某不得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,否则杨波将不作任何赔偿。
  日前,德清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杨波提起公诉。

  检察官说法:
  民法通则规定: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。而刑法第234条明确规定,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本案中冷某已构成重伤,当事人不到公安机关报案,反而私下达成显然违反刑法规定的协议,因而这个协议是无效的,不受法律保护。
  冷某曾问:“杨波被追究刑事责任,是否算我违约?我收取的赔偿款是不是要还给他?”对这一点,虽然刑事案件的刑事部分不能私了,但民事赔偿部分可以协商解决。同时,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,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,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也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。因此,被害人一方并不会因上述“私了协议”而丧失民事赔偿部分的请求权。